1、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监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安全监管要求,包括储罐的设计、建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修理、改造、拆除等方面的要求。
2、第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需要。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鲁安监发〔2012〕55号,2015年修订)和近年来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持续完善并保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不降低。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1、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14)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126)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128)整体适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生产安全法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释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