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2、法律分析: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3、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4、这是两个不同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简称。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5、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6、需要同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所谓“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烧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黄磷等。
2、在《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5、《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指那些在一定条件下易燃烧或者易爆炸的物质,如火药、炸药、油类、气体等。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如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法律分析: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液化气(丙烷)等气体的安全使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7114-1999)、《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先后依法申请取得省级安监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必要条件)、申请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证。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危化品的法律体系,最高的就是母法——《安全生产法》,这也是危化品唯一可以依据的法律。危化品监管的具体依据,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是行政法规。由于危化品监管的繁杂,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的这么具体。所以,在法律法规上,我们经常看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类似说法。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直接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施行都需要依据法定程序。
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3690-2009)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2011)于2012年5月1日实行。《电解海水次氯酸钠发生装置技术条件》(GB/T 22839-20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14)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126)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128)整体适用。
2、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劳动 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
3、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5、法律分析: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6、具体如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