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等条件。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储存场点、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三)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库和入库管理时,首要步骤是严谨细致的验收与登记。每批物资在出库前,必须严格按照单据内容进行核查,核验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的完整性,危险标志的清晰性,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齐全性。只有经过严格检验,确认无泄漏、无安全隐患后,才能准予出库入库。
首先要建立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制度,然后按制度规定认真执行,此外,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定条款并公布执行,最后是要做好制度的执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储存规定。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责任者 安全科、保安队、采购部、使用单位。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XX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使到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守,各负其责。 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情况配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条例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组织框架、职责分工、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等,并将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50人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2、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除遵循本条例外,还需符合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法走私、生产、经营、转让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但个人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三类化学品制剂除外。
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多个部门,如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需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处。这些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临时查封相关场所,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