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该能够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 环节的管理行为。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因此,我国坚决履行禁毒的责任。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毒品,我国2005年十一月一日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单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危险标志、有无泄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第一条 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预防和打击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考查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是由商务部负责,而生产许可则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者谨防混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化妆品的注册管理和上市后风险管理的部门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分析: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法律分析: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非药品类化学品经营需要获得许可证,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每一类的非药品类化学品的性质以及制作要求不同,第一类的需要得到国家审批,按照不同标准依次排列。
4、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1、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3、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备案证明后,才可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将生产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5、硫酸备案归属于公安机关部门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2113管理条例》,硫酸属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第三类。条例规定5261,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4102机关备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1653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6、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此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剧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所必须的证件。
4、经营第3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在自生产之日3室内即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法律主观:申请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分析: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需持有许可证,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则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非法制毒活动,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并通过评估、审核等程序检验安全生产条件,才能获得经营许可。
《条例》在总则第2条中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在其后面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表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就包含“备案”。在《条例》中,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