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概要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遵循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理中的行为准则。
2、该办法旨在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包括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实施这项办法,政府期望能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必须有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位于远离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监控。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节主要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生产环节 在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关注生产设施的安全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审查买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任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购买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其安全生产管理至关重要。
生产、经销、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些企业将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20万至50万元的罚款。如果企业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记录成分和种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这意味着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且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剧毒品从供应商送至公司收货部,由供应商负责派二名人员押送。双人使用。剧毒化学品配置好后,由化验室操作人员和车间现场负责人监督倒入生产设备药缸内,并由现场保安人员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1、一级建筑物和二级建筑物存放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3、受日光照射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存放在一级建筑物中,并采取避光措施。 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应垫高至少15厘米。遇湿易燃物品和易吸潮溶解或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4、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本帐。
1、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根据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可经营自产的剧毒化学品,但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纳入布点数量控制范围。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此制度为国家法律规定,旨在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6、国家对一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