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劳动 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
2、企业必须有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位于远离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监控。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对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4、生产安全法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释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具体如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5月21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公布标志着新的管理规定将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此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3、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6、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将实施新的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57号令,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该办法经过2012年10月29日的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正式定稿并公布。从2013年5月1日起,所有与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的活动将按照此办法进行操作。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和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
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具备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或助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可能对人体的健康、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强化企业在此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企业必须有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位于远离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监控。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化学品存放管理条例:化学试剂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对化学试剂的管理不仅是保障分析结果质量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和潮解性等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妥善管理。
4、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是为了确保人员安全、保护环境、防止事故发生,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但请注意实际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规而有所不同:**法规遵守**: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和协议。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2、科学规划与严格准入:要求各地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明确专门区域,限制不符合条件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将更加严格,特别是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需实现自动化控制。
3、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对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细致的规定。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消除不及时,都可能成为事故的诱因。
4、《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