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具备依法登记、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需有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非药品类则由省级安监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同样在30日内完成,同样提供书面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颁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部门负责第二类生产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颁发,而县级部门则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工作。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流程 申请—核对—备案 法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单位将申报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进行核对,资料完整准确,当即受理。审查:行政审批科对上报的资料审查,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局领导对行政审批科上报的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乱笑此,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升液。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答案】: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规定。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信息显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4、国务院。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禁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首先要建立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制度,然后按制度规定认真执行,此外,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定条款并公布执行,最后是要做好制度的执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5、国务院。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2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1、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经营第3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在自生产之日3室内即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