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专门讨论职业危害及其预防,包括职业卫生、中毒防护、辐射防护等关键内容。这套教程设计深入浅出,内容实用,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同时也是其他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者的学习参考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程是一套系统性的教学材料,旨在增强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这是一本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设计的安全培训教程。它作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丛书》的第一版,于2010年10月1日首次发行。该书以简体中文编写,共计448页,适合读者深入学习。开本大小为32,方便携带和阅读。
本书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进行编撰。内容详实全面,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首先,它深入解读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为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培训教程目录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首先,第一章着重于职业安全卫生法规,阐述了法规概述,详尽列举了主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家对危险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和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3、首要的,这些单位必须在其作业场所设置关键的防护装置,以预防潜在的风险。根据条例,这些装置旨在监控化学品的流动,防止意外泄露,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及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强化设施配备:生产单位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如泄漏报警系统、紧急切断阀和应急喷淋装置,以实时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化品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国家也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制度,即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国家也实行了资质认定制度。
这种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许可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